星期一, 11月 19, 2007

拋棄繼承有感

拋棄繼承有感

法律只保護懂的法律的人。

這是多年前民法老師告訴我們的話,目的是讓我們更了解我們為什麼要唸這堂課。但也是十分諷刺的話。就像老師回答我,當沒找到遺囑時,視同沒有寫是一樣的諷刺。

20世紀進入文件時代,書面的正式的形式的文字變成通行證,是唯一的證明。所以如果你沒有護照,你就不能證明你是某某某,你可能馬上變成可疑的不存在的人。所以文件才是法律世界中相信的東西。

所以我們需要乖乖的按照許多程序來處理,例如把遺囑放在律師那邊,才能保證他的效力。

繼承是一種權利,但是法律假定權利是大家想要的。因此如果你不想要這個權利,你就需要去辦理取消、停止,這有點像之前的三合一卡,假定你都需要那些功能,強迫你擁有。但是法律又想解決父債子還的問題,允許你用拋棄繼承避免你陷入循環的苦難之中。所以他是有心想避免循環的悲劇的,但是為什麼它不更積極一點,遺產的結算如果是負的,主動通知或執行拋棄繼承。而不是知道的人躲掉,不知道的人繼續受害。有讀過法律的人,有知識的人享受這樣的利益,而不懂得人就活該嗎?

法律已經賦予的權利,不應該因為人民不知而葬失權力吧!如果這句話講的通,那法律服務的對象,就不是所有的人民了,就沒有達到一視同仁了。

在卡債風暴造成的自殺悲劇中,有哪份報紙,提到拋棄繼承?法律的權利在那些家庭中,執行了多少,甚至有銀行提到可以在跟他們商議償還,但是實際上,法律是讓繼承人有免責權的,拋棄繼承後那些債務就由銀行自行承擔了。

銀行之所以收那麼高的利率,目的就在分散這些不能償還的風險,且在借錢之前所有的風險他們就應該評估過了,我們不需要替銀行擔心什麼。但如果你是以個人的身分借錢給別人,那你就要擔心你能承受那樣的風險嗎? 通常我們都說借出去的前如同灑出去的水,如果你不能承受別人不還,那你就別借了。

懂得法律才能在這個文件的時代存活,社會中有許多難以想像的事,不可思議卻真實發生。不管成年或未成年都不應該繼承債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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